【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至城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2025-12-04 10:06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至城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74998XXXX,法定代表人:纵羽,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粱庙村。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针对抖音舆情反映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西南侧固废大棚内存有废塑料皮约20吨、木粉约1吨,该大棚东侧北端和南侧部分无围墙,为敞开式,大棚东侧地面建有废塑料皮渗滤液导流槽,导流槽北端连接到厂内的污水处理站,导流槽南端与大棚南侧未做防渗的土地连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大棚南侧地面上及延伸至南侧院墙外水沟内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堆放在大棚内废塑料皮中的渗滤液和木粉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随雨水(2025年9月15日左右连降大雨)冲至厂区院墙南侧水沟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你公司副总经理尤桂钱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尤桂钱处理本次环境违法相关事宜;

3.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堆放在固废大棚内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固废渗滤液和大棚内存放的木粉通过南侧院墙的小门流入到西侧湖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存在堆放在固废大棚内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固废渗滤液和大棚内存放的木粉通过南侧院墙的小门流入到西侧湖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拍摄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因堆放在固废大棚内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固体废物的渗滤液和堆放在固废大棚内的木粉随厂区大雨造成的积水流到厂区外的水沟内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尤桂钱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存在因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的渗滤液和堆放在固废大棚内的木粉随雨水流入到厂区外的水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承认当时固废大棚内堆放约20吨废塑料皮和约1吨木粉,你公司已于2025年9月16日、17日将西侧湖沟内附着木粉的水草清理干净,清理处置费用为40470元;

7.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尤桂钱提供的微信账单和收款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处置西侧湖沟内的附着木粉水草的费用为40470元;

8.2025年9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至城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黄板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新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气象信息专报打印件1份,证明淮北地区在2025年9月中旬为明显降水天气过程;

10.环保投诉受理单和舆情快报批示单各1份,经调查你公司西侧湖沟内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固废大棚内堆放的木粉被雨水冲至西侧湖沟内,且你公司已及时将湖沟内附着木粉的水草清理干净,证明你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健康损害,且已及时改正,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逸散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吨以上,不足30吨,分值为5%;②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④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6%。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万=〔1+(3-1)×(5%+0%+0%+6%)〕×10万=12.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钟锋                电话:0561-6886728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