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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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安徽省非现场监管平台线索台账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西厂区型号为CEMS1200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0月安装完成,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验收备案:东厂区型号为CEM1300的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进行设备迁移(向北移动约30米左右),于2025年9月12日完成验收备案。
2.2025年7月30日至8月27日,西厂区自动监测设备仪表风故障报警(工控机数据标识代码D)导致数据异常,任意连续3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导致数据异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赵军长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9月2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厂区型号为CEMS1200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0月安装完成,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验收备案:东厂区型号为CEM1300的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进行设备迁移(向北移动约30米左右),于2025年9月12日完成验收备案;2025年7月30日至8月27日,西厂区自动监测设备仪表风故障报警(工控机数据标识代码D)导致数据异常,任意连续3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导致数据异常;
4.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副部长赵军长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西厂区型号为CEMS1200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0月安装完成,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验收备案;东厂区型号为CEM1300的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进行设备迁移(向北移动约30米左右),于2025年9月12日完成验收备案;2025年7月30日至8月27日,西厂区自动监测设备仪表风故障报警(工控机数据标识代码D)导致数据异常,任意连续3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导致数据异常;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东厂区型号为CEM1300的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26日进行设备迁移,2月28日移机完成;西厂区型号为CEMS1200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0月17日移机安装完成,你公司西厂区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7月30日、8月21日、8月27日出现3次故障导致数据异常;
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购买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7月13日向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型号为CEMS1200在线烟气监测设备;
7.《承揽合同文书》1份,证明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厂区铸轧车间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排气筒位置发生变化,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移机。
8.《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2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9月12日对东厂区在线监测设备完成验收备案,2025年7月18日对西厂区在线监测设备完成验收备案;
9.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7月7日)副本节选1份,自动监测设施一栏未作要求,证明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10.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副本节选1份,自动监测设施一栏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结合2025年7月18日完成验收备案表,证明西厂区在线监测设备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11.淮北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
12.《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一项“(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第十项“(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规定的情形;
13.关于《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及环保除尘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属于濉溪经济开发区内,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文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47号和皖淮北环(濉)罚〔2024〕28号处罚决定书中均含有1个违法行为,文号为皖淮北环(濉)罚〔2024〕60号)的处罚决定书中含有2个违法行为),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5次。
15.安徽省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信息截图2张,证明安徽省非现场监管平台交办问题;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5%;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5次,分值为22%;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5%+0%+22%+0%)=2万元+18万元×27%=6.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磊 电话:159056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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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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