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5〕5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刘桥金伦煤球加工厂)
濉溪县刘桥金伦煤球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8NEKXXXX,法定代表人:梁子俊,地址:濉溪县刘桥镇火神村原朱楼小学。
你煤球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煤球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煤球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煤球加工厂生产线建设在厂房里,未组织生产;煤球加工厂建设了两台煤球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喷淋设施能正常运行;你煤球加工厂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项目类别“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中(煤制品制造)”的规定,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你煤球加工厂的主体经营资格;
2.2025年8月1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煤球加工厂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你煤球加工厂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你煤球加工厂提供的与濉溪县刘桥镇火神庙村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10月22日续签合同1份,证明年租赁费用17220元,梁海伦提供采购两台煤球机证明一份,证明生产设备共计金额为78000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打印件1张,证明你煤球加工厂生产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煤球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5号)告知你煤球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煤球加工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煤球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4%;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3%;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4%+0%+3%)]×95220=144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煤球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2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