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9 10:45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N19XXXX,法定代表人:赵大帅,地址:濉溪县濉溪镇二堤口南侧烈山南路296号3楼301室。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刘桥镇干庄村荣楼庄复垦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刘桥镇干庄村荣楼庄共复垦5个地块,复垦面积13.43亩,下层使用其他物质,上层使用土复垦,覆土厚度为1.2米-1.5米之间。其中3块复垦地,正在清理上层土方,挖出土方下面,有裸露黑灰色不明物质,其中一块复垦地已挖掘出约有5吨灰色土方,已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用固体废物复垦土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存在用固体废物复垦土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4.你公司提供濉溪县刘桥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第二批补充耕地采购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了中标公司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证明你公司用固体废物复垦土地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5年11月19日、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复垦现场的固体废物属于一般物质,承认填埋一般固体废物且固废约为4000多吨;

6.你公司提供的处置费用转账记录2份及固废称重收据,证明了你公司处置固废4198吨,处置费用为53480.00元,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

7.2025年12月2日,刘桥镇干庄村荣楼复垦项目现场核查照片3张,证明了你公司已清理了掩埋的固体废物并储存在封闭大棚内的情形;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逸散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分值为38%;②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④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万=〔1+(3-1)×(38%+0%+0%+0%)〕×10万=17.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门超、陈丽娟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