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1-1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2026-01-21 10:07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6522XXXX,法定代表人:赵培心,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淀粉生产线未生产,酒精生产线正在生产,酒精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酒精生产线是利用淀粉产生的黄浆废水到工业酒精生产线提纯,整体工艺为:调浆---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酒精生产线产生的废水依托前淀粉生产线的原有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赵培珍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5年10月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赵培珍签字确认,证明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淀粉生产线未生产,酒精生产线正在生产,酒精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超出淀粉生产线环评批复及验收范围。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酒精生产线正在组织生产及酒精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3000吨酒精生产线加工安装合同一份,证明酒精生产线是在2011年开始建设的;

6.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2月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经被授权委托人赵培珍承认你公司酒精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建设完成,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酒精生产线生产工艺是调浆---蒸煮---糖化---发酵---蒸馏,2011年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2013年投入生产后生产至今;

7.你公司提供了酒精车间生产说明、酒精车间的生产日报表、销售清单以及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酒精生产线2013年投入生产后生产至今;

8.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小麦淀粉、0.4万吨小麦谷朊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获得小麦淀粉、小麦谷朊粉生产线环评批复,建设的酒精生产线超出环评批复内容,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酒的制造151有发酵工艺的(年产能力1000升以下的除外)报告书)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行业类别十、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15.酒的制造151.酒精制造1511重点管理)节选复印件各1页,证明你公司有发酵工艺年产3000吨的酒精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编制报告书,排污许可属于重点管理类;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对你公司免于处罚。于2026年1月4日举行听证,听证结论为: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证据充分,对申辩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57号)的拟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你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情形。

二、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新增的酒精生产线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相关程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新增的酒精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履行验收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酒精生产线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经调查,你公司酒精生产线始建于2011年,2012年建设完成,2013年投入生产,近2年内没有新增设施,追溯时限已超过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酒精生产线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2-2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酒精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及时改正,分值为12%;②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分值为0%;③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6%;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分值为14%;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⑧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2%+0%+0%+0%+6%+14%+0%+0%)=45.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