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48XXXX,法定代表人:施建瑶,地址: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洋槐路西侧。
2025年10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看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烟气排放连续检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2025年5月8日19时至2025年5月12日15时无检测数据,经查看工控机分钟历史数据显示:2025年5月8日19时13分状态栏显示设备故障,2025年5月12日14时46分状态栏显示正常测量;经查看视频监控显示2025年5月8日18时55分15秒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灯亮起,直至2025年5月12日14时26分23秒运行指示灯亮起;经查看“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2025年5月12日记录异常情况处理记录内容为:“设备仪表风报警发现压缩空气停止供应,请企业尽快恢复供应,高浓度氧气用尽请企业尽快购买,更换探头滤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胡志品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30年11月09日止;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在名单内属于202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5.2025年10月2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6.2025年12月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胡志品陈述了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5月8日19时13分状态栏显示设备故障,2025年5月12日14时26分22秒设备故障灯指示灯亮起,在线设备未正常运行,及2025年5月12日14时26分23秒在线监测设备指示灯亮起,在线监测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证明了你公司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同时证明违法时间不足三个月;
7.危险废物处置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2日回转窑属生产状态;
8.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属于濉溪经济开发区内,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于2024年8月16日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
10.安徽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交办问题截图1份,证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交办问题;
11.《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情形;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5月8日19时13分状态栏显示设备故障,2025年5月12日14时26分22秒设备故障灯指示灯亮起,在线设备未正常运行,及2025年5月12日14时26分23秒在线监测设备指示灯亮起,在线监测设备恢复正常运行,且期间未使用备用仪器、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13.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2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2025年5月8日19时至2025年5月12日15时无检测数据,自动检测设备属于故障状态且属于污染物排放期间;
14.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5月12日,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一份,证明运维人员巡查时记录表明设备仪表风报警,发现压缩空气停止供应;
1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皖淮北环(濉)罚〔2025〕7号、皖淮北环(濉)罚〔2025〕12号),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分值为11%;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11%+0%)=2万元+18万元×11%=3.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0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