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百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026-03-10 09:40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百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慧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U4K2W96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26日对厂内的调节池进行清淤,清理出的污泥倾倒在院内的东南侧空地上,未做“三防”措施,污泥覆盖面积约400-500㎡,污泥呈黑色。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3.淮北市濉溪县公安局百善派出所提供2025年11月28日、29日对安徽四建、清污单位以及驾驶员等人员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职工张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曹慧超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6.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6页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你公司提供《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9.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12月8日与蒙城县板桥镇飞恒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泥处置合同、安徽省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以及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的污泥已规范处置,处置53.68吨,处置费用10736元;

10.光盘25张,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11.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濉)不罚【2025】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1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事项: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2号)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经调查核实,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在前期案件调查所有材料中,第三方清淤单位未与你公司之间有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合同。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3.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情形。4.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53.68吨(30吨以上,不足100吨),分值为15%;②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为5%;④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万=〔1+(3-1)×(15%+0%+5%+0%)〕×10万=1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