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03-24 16:05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芝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N8B7N9R

地址: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女贞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际建设了4座喷漆晾干一体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2.梁帅帅和李志军被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梁帅帅、李志军处理本次环境问题的相关事宜及身份信息;

3.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晾干一体房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内容为1座喷漆房和1座烘干房;

5.执法证据提取单2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4座喷漆晾干一体房的情况;

6.2026年1月21日和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建设的4座喷漆晾干一体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投入使用,同时证明违法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

7.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废气治理设备运行台账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喷漆晾干一体房已投入使用且违法时间持续12个月以上;

8.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9.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4座喷漆晾干一体房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

1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打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符合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情况;

11.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建设4个喷漆晾干一体房的总投资额为32万元;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4〕8号)、(皖淮北环(濉)罚〔2025〕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肆佰玖拾陆元整。

裁量如下:①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11%;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③项目建设处于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4%;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分值为17%;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11%+0%+15%+14%+17%+0%)]×32万元=1.049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