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2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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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濉溪县临涣镇工业集中区嵇康大道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督查组2026年1月27日14时40分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反馈交办的问题“该企业印花车间涉VOCs工艺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现场发现一台国4以下无牌报废柴油货车在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措施”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濉溪县减排清单》中的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印花车间涉VOCs工序停产,禁止国四及国四以下的车辆停止运输,你公司一厂一策公示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印花车间涉VOCs生产工序停产,国四及国四以下的车辆停止运输。我市于2026年1月22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于2026年1月27日20点起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印花车间涉VOCs工艺未组织生产,已落实我市于2026年2月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经现场环保负责人陈进对帮扶督查组交办的问题及帮扶督查组现场拍摄照片进行核实,2026年1月27日部帮扶督察组反馈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陈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陈进处理本次环境问题的相关事宜及陈进的身份信息;
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6〕5号)和关于解除淮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6〕6号)各1份,证明淮北市2026年1月22日19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2026年1月27日20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6〕7号)1份,证明淮北市于2026年2月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2026年2月6日10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5.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督查组提供证据提取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在我市2026年1月22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时,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求停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公示牌上标识于2026年2月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的响应措施为“停产”;
6.《2025-2026年度秋季应急减排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在减排清单内且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为“停产”;
7.2026年2月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于2026年1月22日19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停产”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38页打印件,其中在(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览表中,大气环境管理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县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证明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9.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问题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上述问题属于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
10.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6年3月1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知道淮北市于2026年1月22日17时启动了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于2026年1月27日20点起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且2026年1月27日14时在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未按照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13.你公司提供的《说明》1份,证明陈进负责你公司的环保工作,其在临涣镇企业负责人群内的微信名为“蓝尼环保”;
14.临涣镇企业负责人群的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蓝尼环保”2026年1月22日18时09分收到我市于2026年1月22日19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的通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未发现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万元+(20万元-5万元)×(0%+0%+0%+0%+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0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