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16号
关于《淮北龙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淮北龙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龙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龙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五沟镇北湖南村,项目租赁淮北市巨赛商贸有限公司厂房从事生产,厂房建筑面积4662平方米,拟购置破碎机、封闭式输送带等设备,建设3条煤矸石破碎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设备、公用工程等。项目实施后将形成年加工30万吨煤矸石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备案文号为濉发改政务〔2021〕99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清洁,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吸粪车定期清运,不外排;道路清洁废水、车辆清洁废水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破碎粉尘、筛分粉尘采取车间封闭、雾化喷洒,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装卸、上料粉尘采取车间封闭、减小卸料落差、雾化喷洒、定期清扫地面等控制措施;车辆运输扬尘采取设置洗车平台、路面硬化、洒水抑尘、定期清扫地面等控制措施。
运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厂界监控点达标。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地面清扫粉尘、铁屑、沉淀池沉渣、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
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