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8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6-04-27 10:08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健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48ME55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洋槐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铝灰原料库存放有大量铝灰,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未开启,喷淋塔水箱内无水,原料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和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2.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胡志品和刘荣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胡志品、刘荣平处理本次环境问题的相关事宜及胡志品、刘荣平的身份信息;

3.2026年1月16日,环保部监督帮扶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库内存有铝灰,原料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库内存有铝灰,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未开启,喷淋塔水箱内无水,原料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6年1月27日、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库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因喷淋塔水箱内无水导致电机损坏未开启,原料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在环保部帮扶人员检查之前最后一次喷淋塔水箱换水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于2026年1月17日将维修好的水泵安装并正常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

6.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2026年1月17日的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对损坏的水泵进行维修;

7.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表2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和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其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类、表2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证明你公司原料库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氨(氨气)、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频次应为1次/日;

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1份,证明了臭气浓度、氨(氨气)不在该名录内,为有毒有害物质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9.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5〕7号)、(皖淮北环(濉)罚〔2025〕12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三次;

11.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1次/日的频次对原料库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记录;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3.2026年4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出账回单1份,证明你公司已缴纳了生态环境赔偿费用3346.56元;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9.6万元,裁量如下:①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上,不足5天,裁量百分值为2%;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百分值为10%;⑥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2%+0%+10%+0%)=29.6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4月21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6年4月21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46.56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最高减少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100万元-20万元)×20%=16万元,但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因此减少的罚款金额为9.6万元,减少的罚款幅度=9.6/(100-20)=12%。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最终罚款数额=29.6万元-9.6万元=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