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运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6-04-17 10:09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运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AMYQ0F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张庄工业园石楠路东民营路南

2026年1月16日(部大气帮扶组)、2026年3月31日和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1#和2#车间内废塑料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1#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控制面板显示吸附风机的工作状态为“关闭”;2#车间电捕焦油器未通电。

2.你公司1#车间内废塑料生产线生产时,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2.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项目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万吨塑料颗粒加工迁建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同时证明该项目建设安装的催化燃烧装置,是用于处理废塑料加工生产线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且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63吨的情况。

3.2026年1月16日,部大气帮扶组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已按照规定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控制面板显示吸附风机工作状态为“关闭”;同时证明你公司电捕焦油器电线虚接,未通电的情况。

4.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证据提取单2份、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已按照规定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该设施控制面板显示吸附风机工作状态为“关闭”的情况;同时证明你公司电捕焦油器电线虚接,未通电的情况。

5.你公司递交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问题,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的情况。

6.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内废塑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的情况;同时证明你公司递交的《情况说明》内容不实的情况。

7.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内废塑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的情况。

8.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6年1月16日部大气帮扶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车间电捕焦油器未通电的环境违法问题属实;同时证明你公司1#车间内废塑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的情况。

9.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证据提取单2份、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1#车间内废塑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的情况;现场影像资料同时证明2026年1月16日部大气帮扶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车间电捕焦油器未通电的环境违法问题属实的情况。

10.2026年1月30日、4月7日和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情况;同时证明你公司熔融工序密闭不严,生产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的情况。

11.《关于淮北12345热线平台转来编号260406021107024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4〕5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肆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6%;②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分值为4%;⑤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分值为3%。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16%+0%+4%+3%)万元=6.1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佳永  秦晓莉          电话:0561-6095886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