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0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

2026-04-30 09:14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3YXXX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三铺村。

2026年2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公安局交办线索对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刘志强叙述,2024年三月份期间从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贮存场地运出约700吨铁矿尾砂倾倒于四铺镇原国通矿旧址院内西侧和北侧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授权委托人刘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刘志强处理本次环保事宜。

3.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约700吨尾砂的违法行为,并对已倾倒和贮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了后续处置;

4.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3月份安排车辆将约700吨尾砂填埋于原国通煤矿院内。该行为系其自行寻找地点进行,未与他人联系,且其认可四铺镇人民政府对该填埋尾砂的处置费用共计六万零三百三十元。刘志强表示公司已将高铁制梁厂大棚内的尾砂运至淮北市古乐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并称填埋地点属于建设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5.2025年12月1日,淮北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志强作为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于2024年3月份,为节省运输成本,自行寻找地点,将约700吨太平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砂,在夜间运至原国通煤矿院内进行填埋。供述了具体的作案过程,包括雇佣车辆和挖掘机,在夜间将尾砂倒入坑中并用土覆盖,且该行为未经任何人安排,系其个人决定。刘志强还指认了太平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尾砂处理的调度人员张波,并确认了相关运输和处理合同的存在,其中倾倒地点:四铺镇原国通矿为建设用地,间接证明你公司尾砂倾倒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6.《原国通矿固废开挖运输工程明细》1份和四铺镇人民政府向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传递的《情况说明》1份,附带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协议书》1份及《施工合同》1份,证明四铺镇人民政府处理该固废产生费用60330元;

7.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12月18日签订尾砂外运利用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给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每吨尾砂补助12元;

8.2026年4月15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给濉溪县胜杰商贸有限公司每吨尾砂补助12元以及非法所得700吨×12元/吨=8400元;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0万元,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1/3×100%;②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且经核实(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所收费用×[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处罚最高倍数=10万元×[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3=10万元×[1/3×100%+(0%+0%+0%+0%+0%)×2/3×100%]×3=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7.6万元,裁量如下:①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分值为38%;②违反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1次(2年内,含本次),分值为0%;④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万元=[1+(3-1)×38%]×10万元=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姚登贵             电话:0561-6886723

地  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