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19号
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矿井水处理厂能力扩容及污泥压滤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
你单位报来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矿井水处理厂能力扩容及污泥压滤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矿井水处理厂能力扩容及污泥压滤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矿区内,占地面积约980m2。新建1座初沉池、2座高效澄清池、2座多介质无阀滤池、1座废水池、1座煤泥池、1座泵房、1座加药间及1座压滤车间,新增1台刮泥机、2台渣浆泵、2台带式压滤机及配套管路和自动控制系统等。项目建成后新增矿井水处理能力8000m3/d。项目总投资为570万,环保投资为570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楷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矿井涌水采用“初沉预处理+药剂混凝澄清(PAM、除氟剂)+过滤”工艺,处理后的矿井涌水从严执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中污染物限值要求后,大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主工业场地辅助生产及周边农业生产等,剩余部分依托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放至浍河。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废包装袋暂存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委外处理;混凝沉淀、过滤及压滤过程产生的煤泥暂存于煤泥大棚内,定期外售。
废矿物油、废油桶依托主工业场地内现有危废暂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主工业场地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单位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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