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1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凯顺仓储有限公司)
安徽凯顺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PK5XXX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小城村赵庄南5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信访投诉平台反映“关于小陈村厂房污染问题”,2026年3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后督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物料大棚内物料未清理完成,大棚内储存了约200吨煤炭、煤泥及煤矸石,且有两辆满载煤炭的运输车正准备卸车。大棚西侧大门内停放有一台可移动式煤炭筛分机和一台装载铲车,现场处于停运状态。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煤炭仓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6年3月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物料大棚内仍有约200吨煤炭、煤泥、煤矸石等物料未清理,现场未能提供该煤炭仓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2026年3月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物料大棚内物料未清理完成,大棚内储存了约200吨煤炭、煤泥及煤矸石,且有两辆满载煤炭的运输车正准备卸车,你公司物料大棚内西侧大门内停放有一台可移动式煤炭筛分机和一台装载铲车,现场处于停运状态;
4.2026年3月1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赵春杰承认了煤炭仓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经营煤炭仓储项目,同时证明煤炭仓储项目已运营八个月左右;
5.2026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赵春杰确认煤炭仓储项目时长经营八个月。环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目前正在办理中。物料大棚的建设费用评估工作已完成,评估报告已出具并提交给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6.2026年4月7日,你公司提供《煤炭转存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开始经营煤炭仓储项目,同时证明你公司经营煤炭仓储项目时长为八个月;
7.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2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6年4月15日,你公司提交微信转账记录2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租赁协议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了相应年度的租金8560元;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页的截图1份(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证明你公司煤炭仓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0.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8日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有效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止;
11.淮北12345热线平台电话记录单3份和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你公司多次因影响环境问题被周边群众举报;
12.你公司提供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的厂房《房地产估价报告》1份,编号:皖金和房估字(2026)F025号。证明你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小城村赵庄南500米的厂房,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总价:19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整;
13.2026年3月6日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抗违规存储煤炭的环境违法行为;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煤炭仓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8个月(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值为3%。裁量得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26%]×195.856万元=3.995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