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26号
关于《安徽杏恩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及传统中药代煎、膏方、丸剂代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杏恩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杏恩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及传统中药代煎、膏方、丸剂代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杏恩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及传统中药代煎、膏方、丸剂代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中基大道中德标准化厂房A1栋及综合楼一层,总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拟购置滚筒式洗药机、润药机、往复式切药机、中药破碎机、煎药机、制丸机等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00吨普通中药饮片、900吨直接口服中药饮片;144000剂中药饮片代煎液;86400剂中药膏方、57600剂中药丸剂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1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10万元,项目代码:2508-340621-04-01-55708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相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公用单元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工艺:混凝沉淀+缺氧+好氧+二沉+砂滤;规模:40m3/d)预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中标准要求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干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塔+除湿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碎、粉碎过筛废气经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煎药、浓缩、药渣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抽风收集+水喷淋塔+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检验废气经通风橱微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10005-2021)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采取恶臭区域加盖,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10005-202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废气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厂房和设备的密封(密闭)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7中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净选杂质、洗润杂质、切制药渣等收集后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煎药药渣、澄清药渣收集后分类暂存于药渣库,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尘、空气净化系统废滤料等收集后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布袋、废活性炭(处理煎药废气、浓缩废气、药渣贮存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由第三方清运妥善处置。
检验废物(质检废液、质检清洗废液、废试剂瓶)、过期药品、废活性炭(处理检验废气、污水处理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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