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1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中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淮北市中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U2DXXXX
地址: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陈庄东侧500米(原鑫成铁矿旧址)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网络舆情投诉反映“濉溪县四铺镇中淮公司黑尾砂污染土地”,2026年4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西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1000吨,厂棚北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2000吨;
2.厂区北侧有一处倒塌的大棚,大棚内存放来自太平矿业的尾砂,数量约7000吨,大棚外露天堆放尾砂约3000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淮北市中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铁尾矿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铁尾矿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3.你公司提供的《铁尾矿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P12、P13、P39)1份,P12、P13证明尾砂是你公司再生混凝土的主原辅材料,P39证明环评要求厂区采用密闭原材料仓库、并采取雾化降尘措施;
4.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10月9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止;
5.2026年4月7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厂区西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1000吨,厂棚北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2000吨,厂区北侧有一处倒塌的大棚,大棚内存放来自太平矿业的尾砂,数量约7000吨,大棚外露天堆放尾砂约3000吨的环境违法行为;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厂区西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1000吨,厂棚北侧露天堆放水泥块约2000吨,厂区北侧有一处倒塌的大棚,大棚内存放来自太平矿业的尾砂,数量约7000吨,大棚外露天堆放尾砂约3000吨的环境违法行为;
7.《舆情处置反馈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于网络舆情:2026年4月7日,群众在抖音平台发布“濉溪县四铺镇中淮公司黑尾砂污染土地”的相关视频,引发社会关注,执法人员据此开展现场核查的事实;
8.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生产原料尾砂及水泥块约13000吨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露天堆放尾砂及水泥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9.你公司提供的濉溪县国土资源局《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同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6年5月19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1.你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已缴纳了大气环境损害费用5620元;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3.34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分值为26%;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26%+0%+0%+0%)=1万元+9万元×26%=1万元+2.34万元=3.34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5月19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6年5月21日缴纳了大气环境损害费用562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10万元-1万元)×20%=1.8万元,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3.34万元-1.8万元=1.54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