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1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龙腾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6-06-17 09:40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龙腾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621MAE1ANXXXX

地址: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龙北村南200米路东侧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信访投诉平台反映"百善镇龙北村陈军烘干机环保手续缺失、排污扰民的问题",2026年4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投诉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未组织生产,你合作社自己承包4-5千亩地种植玉米及小麦进行储存、烘干、筛分。场内建有约2000平方米生产车间,粮食烘干塔一座,筛子一台,烘干塔生物质热风炉一台,配套建有两套布袋除尘器。你合作社烘干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6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粮食烘干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未能提供该粮食烘干生产线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3.2026年3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合作社现场建有粮食烘干塔一座、筛子一台、烘干塔生物质热风炉一台,配套建有两套布袋除尘器;

4.2026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李珂承认了粮食烘干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违法持续时间为1个月;

5.2026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合作社粮食烘干生产线资产评估为23.063万元;

6.2026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租赁协议1份,证明你合作社建设项目地点为设施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2026年4月21日,你合作社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合作社厂房是租赁李广新建设的厂房,租金为35000元;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截图1份(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证明你合作社粮食烘干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信访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玖拾叁元整。

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粮食烘干项目通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6%+0%+0%+0%)]×(23.063万元+3.5万元)=(1%+4%×6%)×26.563万元=0.329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