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503双堆集镇至站前路工程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4月30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S503双堆集镇至站前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6〕10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1771公顷(122.65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双堆集镇双堆村、沈湖村、张圩村、曹坊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8.1771公顷(122.6565亩),其中:农用地7.7050公顷(115.5750亩),含耕地0.3266公顷(4.8990亩),建设用地0.4721公顷(7.08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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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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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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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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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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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堆集镇双堆村 |
双堆村 |
0.7421 |
0.7421 |
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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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店子 |
1.1507 |
0.7987 |
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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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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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东队 |
0.9845 |
0.9845 |
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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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双西队 |
0.5288 |
0.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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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赵东队 |
0.1582 |
0.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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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赵西队 |
0.3091 |
0.3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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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堆集镇沈湖村 |
前杨家 |
0.7817 |
0.7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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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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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杨家 |
0.6139 |
0.6139 |
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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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双堆集镇张圩村 |
刘庄 |
0.8312 |
0.7222 |
0.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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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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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湖 |
0.8110 |
0.8072 |
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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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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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前庄 |
0.3171 |
0.3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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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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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王糟坊 |
0.8882 |
0.8846 |
0.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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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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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双堆集镇曹坊村 |
冯家 |
0.0606 |
0.0582 |
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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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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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1771 |
7.7050 |
0.3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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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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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濉溪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濉征补安置〔2025〕17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6年6月17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濉溪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6年8月26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属地政府(地址:双堆集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561-7038020)。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濉溪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双堆村、沈湖村、张圩村、曹坊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https://www.sxx.gov.cn/zwgk/grassroots/column/31?catId=37231)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九峰,联系方式:0561-6077930
2026年5月26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