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6〕1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2026-07-10 10:11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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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培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6522XXX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组织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你公司办公楼后西北角污水总排口有污水外排,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排水口取2份水样,编号为:FS26040101、FS26040102,废水监测结果显示CODCr浓度为1630mg/L,超出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标准(CODCr:500 mg/L)2.26倍,氨氮浓度为85mg/L超出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标准(氨氮:30mg/L)1.8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2026年1月14日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超出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罚案件提供,本次案卷拒绝提供)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赵培珍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2026年1月14日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超出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罚案件提供,本次案卷拒绝提供)

3.2026年1月26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赵培珍;

4.2026年4月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组织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你公司办公楼后西北角污水总排口有污水外排,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排水口取2份水样,编号为:FS26040101、FS26040102;

5.视频光盘2张,证明2026年4月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办公楼后厂西北角污水总排口采集水样,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培珍进行调查询问及拒绝签字的情况;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集水样照片5张,证明2026年4月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办公楼后厂西北角污水总排口采集水样;

7.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实际负责人赵培珍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组织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现场你公司办公楼后西北角污水总排口有污水外排,污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符合纳管标准后再进入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你公司与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未签订纳管协议;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濉环监(2026)第水009号)和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楼后西北角污水总排口废水监测结果:CODcr浓度为1630mg/L、氨氮浓度为85mg/L,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孙斌、陈猛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濉环监(2026)第水009号),你公司负责人赵培珍在送达回执签收;

9.《百善示范区关于园区重点涉水企业污水已纳入管网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通过百善示范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同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属于濉溪县百善工业园区内,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百善示范区关于园区企业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百善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标准CODcr:500mg/L,氨氮:30mg/L;

11.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皖淮北环(濉)罚〔2026〕1-1号),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

12.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资质及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1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采样与现场监测记录表1份,证明现场采样记录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⑤对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影响是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0%+0%+5%+0%)=10万元+90万元×5%=14.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