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6-09-18 16:00作者:cjw001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 行)》(省人民政府第 248 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 1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筹资建设,房源使用 属地化管理,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运 营管理等工作。相关镇园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 申请人,其配偶、子女和县城区户籍的父母共同居住人员为共同 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原则上人数 不超过 3 人,并确定 1 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 3 — 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 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用工单位为申请人,代理履行申请人义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 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有条件的单位 也可以向社会租赁。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县城区居 民或在县城区有稳定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规定收入、财产限制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大学生和来县城区从业且收入稳定的无住房人 员。 公租房项目配建商服用房只租不售,租赁申请条件、程序不 受上述内容限制,申请人按照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直接向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四、条件标准 (一)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在履行合同期间 且连续缴纳社保 1 年以上; 2.在城区居住 1 年以上有稳定职业的人员,且连续缴纳社保 1 年以上; 3.在城区居住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的 — 4 — 人员。 (二)收入财产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新就业大学生月 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80%;2 人家庭人均月收 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7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名下登记有购置价格 8 万元以上乘用车辆或购置价格在 15 万元 以上的营运车辆(无贷款)不予申请。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收入 财产限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70 岁以上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不拥有自 有、共有形式的住房和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 公房或公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 2 年内没有转让住房(非收益性 转让除外)。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在过渡安置期可以承租公共租 赁住房,安置住房分配后及时退出。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 米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 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 5 —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 的父母在县城区拥有 2 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35 平方米以上。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患者; 3.烈士遗属、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 象; 4.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5.符合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本县城镇居民可到户 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户籍所在地 出具证明到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外 来从业人员提供居住证明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 住房。 单位代理申请的可按照单位符合保障人数人均 18 平方米申 请住房。 (四)申请材料 — 6 —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婚姻状况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4.工作收入证明。 (1)有固定工作者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 出具收入证明。 (2)稳定职业者收入证明,由本人如实申报,经从业管理 部门审核,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认定。 (3)退休人员由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 具证明。 (5)无收入的已具备就业条件的 18 周岁以上,女 50 周岁, 男 55 周岁以下的收入标准,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共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住房困难家庭需 出具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征收待安置户,提供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组织及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 — 7 — 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上述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 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互联网上申报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物配租审核 (一)受理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 家庭或单位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完成初审,提出 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进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联合审查 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信息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部门上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民政、公安、人社、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建、残联、市场监督、征收安置中心等部门对申 请人填报的收入资产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需特别审核的信息报相 — 8 — 关部门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进行再次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 期限为 5 年,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发 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 资格审核。轮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状况及孤、老、病、残等 特殊困难因素,给予优先保障,明确分配梯次,实行分类轮候。 对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应建立档案资料库并录入住房保 障信息系统。 (六)配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模式,委托专业运营单位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政府购 买服务主体,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运营绩效监督考核。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等 相关信息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根据房源数量和申报人员数 量,组织分配。分配时间信息要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申请户型面积,由申请人参考居住人口享受保障面 积选择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原则上 2 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 50 平 方米以下住房,3 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以下住房,3 人 以上配租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住房。 2.60 周岁以上的单身独居老人按 2 人配租面积配租。家庭成 — 9 — 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按 3 人配租面积配租。 3.配租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运营单位 实施,通过摇号、抽签等公平公正方式分配房源,过程接受县住 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结果通过保障性住房信息网和 指定的公众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 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分配入住的人员要及时录 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系统,同时建立信息档案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备案。 七、货币补贴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按人均保障面积 15 平方 米,每平方米 10 元/月执行。申报流程与本细则第六条实物配租 申报(一)-(四)款相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 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公示,向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申 报,按季度打卡发放。 八、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差异化管理。租金标准由县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 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住房保障 — 10 — 面积和租金核减标准计算住房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照 物价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支付。 (三)租金核减标准: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90% 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1 元/平方米/月。享受城市特困人 员待遇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租金可以给予减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获 得保障面积的 8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2 元/平方米/月;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孤儿、残疾、重 大疾病患者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60%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 于 2 元/平方米/月; 4.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4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3 元/平方米/月; 5.收入超出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家 庭,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6.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第 2 项规定的申请人,享受 相应人数保障面积租金核减,核减标准与申请人相同。 7.公租房小区配建商业用房租金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竞标 招租,租金不享受租金核减。 8.镇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县联合审查部门对承租人 的收入状况审核认定结果,核定分档核减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人 — 11 — 享受租金核减标准应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9.享受保障待遇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共租 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报,保障家庭的收入增减变化,应当与住 房租金的核减标准或货币补贴标准相对应。 九、租金收缴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代收。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按季度收缴,租 金收入(包括配建商业用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偿 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运营管理等。 (二)租赁押金收缴。承租人入住前需缴纳租赁押金 600 元,最低收入家庭减半缴纳。合同到期且无拖欠租金、房屋损坏 等违约行为的,押金全额退还。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 3 年,具体期限由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确定。租赁合 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申请续租的申 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向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十、租后管理 (一)承租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房源调 换: 1.残疾人,持有四级以上肢体、视力等残疾,行动受限; — 12 — 2.重大疾病患者,瘫痪或需长期卧床行动不便; 3.65 周岁以上老年人。 申请人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居住地居委会 初审、镇园区公租房管理部门复审,结果在居住小区公示 5 个工 作日,无异议,进入房源调整轮候。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空置 状况,按照轮候顺序给予办理房源调整,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备案,调整信息及时录入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二)退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 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腾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13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应当为其安排 30 天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数额缴纳。对主动退出诚实守信的家庭可减免搬迁期间房屋租 金。拒不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 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承租人腾退公共租 赁住房,并对超出搬迁期限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价 格进行收缴。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非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 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