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40号关于《安徽中基纳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涂碳铝箔、清洗箔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中基纳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中基纳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涂碳铝箔、清洗箔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中基纳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涂碳铝箔、清洗箔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88号,用地面积约9120平方米,拟建设涂碳铝箔生产线、清洗箔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20000吨涂碳铝箔、10000吨清洗铝箔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00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500万元。项目代码:2603-340621-04-01-55893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一百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汇同纯水制备废水及间接冷却循环废水满足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依托现有管网排入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1#、2#、3#清洗铝箔生产线涂布废气、擦拭废气经管道收集;清洗剂配制过程中1#配料间封闭,清洗剂配制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收集后的废气与烘干废气汇合,经管道进入1#RTO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与RTO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4#、5#、6#、7#清洗铝箔生产线涂布废气、擦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汇同烘干废气一并经管道进入2#RTO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与RTO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8#、9#、10#清洗铝箔生产线涂布废气、擦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汇同烘干废气一并经管道进入3#RTO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与RTO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1#、2#、3#、4#涂碳铝箔生产线涂碳废气、擦拭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一并进入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电晕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进入6#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5#、6#、7#、8#涂碳铝箔生产线涂碳废气、擦拭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一并进入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电晕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进入7#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9#、10#、11#、12#涂碳铝箔生产线涂碳废气、擦拭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一并进入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电晕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进入8#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13#、14#、15#、16#涂碳铝箔生产线涂碳废气、擦拭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一并进入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电晕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进入9#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17#、18#、19#、20#涂碳铝箔生产线涂碳废气、擦拭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一并进入5#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电晕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进入10#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碳浆料配制过程中2#配料间封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危废暂存废气采取危废贮存库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经1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异丙醇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 34/4812.5-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通过提高厂房(设备)的密封(密闭)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距离衰减、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石墨包装桶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过滤材料由厂家定期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处置。
废擦拭无纺布、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