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6-08-28 08:55作者:sjj001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濉市监铁罚〔2026〕637号

濉溪县铁佛镇卫生院在药品近效期区存放过期的药品案

濉溪县铁佛镇卫生院

12340621485540506H

赵权

当事人在近效期区存放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雅森”葡萄酸钙注射液由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ml:1g×5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296,生产日期:2024.07.11,有效期至:2026.06。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从重药控股淮北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盒,购进价格为3.15元/盒。当事人设有不合格药品区,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未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当事人保留有药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当事人所述该药品通常是急救使用,不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故,本案的货值金额认定为0.63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家具广场,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濉市监铁罚〔2026〕637号

1

濉市监铁罚〔2026〕434号

濉溪蒋庄医院在药品拆零区存放过期的药品案

濉溪蒋庄医院

52340621L19187429A

王相直

当事人在药品拆零区存放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信谊”盐酸氯丙嗪片由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537,规格为25mg×100片,生产日期:2024/05/08,有效期至:2026/05/07;“东北”维生素C片由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0713,生产日期:2024.05.08,有效期至2026.04。
上述两种药品都是当事人从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信谊”盐酸氯丙嗪片是2025年5月21日购进的,共购进20瓶,购进价格为10.2元/瓶;“东北”维生素C片是2025年1月16日购进的,共购进10瓶,购进价格为1.2元/瓶。当事人设有不合格药品区,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未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当事人保留有药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当事人通常将涉案药品拆零搭配其它药品一起销售,“信谊”盐酸氯丙嗪片售价约为0.14元/片,“东北”维生素C片的价格约为0.02元/片,截至案发时涉案药品“信谊”盐酸氯丙嗪片剩余13片,“东北”维生素C片剩余61片。因当事人没有建立使用或销售记录,所以查不清涉案药品过期之后的销售使用数量。故,本案的货值金额认定为3.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家具广场,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濉市监铁罚〔2026〕434号

2

濉市监铁罚〔2026〕434号

濉溪蒋庄医院在药品拆零区存放过期的药品案

濉溪蒋庄医院

52340621L19187429A

王相直

当事人在药品拆零区存放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信谊”盐酸氯丙嗪片由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537,规格为25mg×100片,生产日期:2024/05/08,有效期至:2026/05/07;“东北”维生素C片由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0713,生产日期:2024.05.08,有效期至2026.04。
上述两种药品都是当事人从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信谊”盐酸氯丙嗪片是2025年5月21日购进的,共购进20瓶,购进价格为10.2元/瓶;“东北”维生素C片是2025年1月16日购进的,共购进10瓶,购进价格为1.2元/瓶。当事人设有不合格药品区,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未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当事人保留有药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当事人通常将涉案药品拆零搭配其它药品一起销售,“信谊”盐酸氯丙嗪片售价约为0.14元/片,“东北”维生素C片的价格约为0.02元/片,截至案发时涉案药品“信谊”盐酸氯丙嗪片剩余13片,“东北”维生素C片剩余61片。因当事人没有建立使用或销售记录,所以查不清涉案药品过期之后的销售使用数量。故,本案的货值金额认定为3.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药品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广场,账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