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价格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濉市监铁罚〔2026〕464号 |
濉溪县惠生生购物广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濉溪县惠生生购物广场 |
92340621MA2UEF590 |
崔家欢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称重的金龙鱼稻花香米时,因电子计价秤系统出厂设置了从分位到角位自动“四舍五入”功能,导致应收消费者货款2.78元,实收2.8元,多收0.02元,且当事人在多收取0.02元时并未征询投诉人意见。当事人已经联系电子计价秤销售方售后人员对计算系统进行了更改,取消了从分到角的“四舍五入”设定。因该电子计价秤没有数据存储功能,无法查清当事人使用该秤至今的具体称重销售数据,故认定其违法所得0.02元。
|
价格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账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
|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