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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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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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市监四罚〔2026〕455号 |
濉溪县四铺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濉溪县四铺镇卫生院 |
123406214855393616 |
王辉 |
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濉溪县四铺镇卫生院现场检查时,在卫生院手术室内西边器械柜内摆放有3种医疗器械,其中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1袋),已过期。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1根 2、罚款15000元。 |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国税局北50米,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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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