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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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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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市监四罚〔2026〕455号 |
濉溪王冲口腔诊所(个人独资)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
濉溪王冲口腔诊所(个人独资) |
91340621MAE7930Y47 |
王冲 |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濉溪王冲口腔诊所(个人独资)现场检查时,在无菌室内西边柜台内摆放有1个牙挺(灭菌日期:2025年12月5日,失效日期:2026年3月14日),1把牙科镊子(灭菌日期:2025年12月15日,失效日期:2026年3月14日),1个牙科托盘(灭菌日期:2026年2月21日,失效日期:2026年6月21日),在诊室1内的柜台上摆放有4个清洁毛刷(灭菌日期:2026年2月21日,失效日期:2026年6月21日),1个输入针头(已拆封)(灭菌日期:2026年2月5日,失效日期:2026年3月14日),上述医疗器械灭菌均已失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失效的牙挺1个、镊子1个、牙科托盘1个、清洁毛刷4个、输入针头1个; 3.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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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国税局北50米,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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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