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
1.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第一条: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中规定的由“特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