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43号关于《任楼煤矿Ⅲ1采区上山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
你公司报来的《任楼煤矿Ⅲ1采区上山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任楼煤矿Ⅲ1采区上山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任圩村,临时占地5840m2,项目布置1个钻场,1个主孔,6个分支孔,预计总钻探进尺8225m,设计总注浆量24000吨,探查82煤底板是否存在断层裂隙或陷落柱等垂向导水通道,并对探查到的导水通道及储水空间进行注浆加固。项目总投资为1917万元,环保投资为770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一百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临时堆放场进行围挡、遮盖;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风力5级以上的天气,不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等作业;落实清洁运输措施,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或覆盖;严格按照6个100%要求进行扬尘防治;注浆站地面硬化,厂区边界采取围挡措施;路面定时洒水、清扫,保持地面湿度与洁净度;设置洗车平台对进出场车辆及机械进行冲洗;限制水泥罐车行驶速度。罐车采用输送泵输送水泥至储存罐,经罐顶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水泥封闭给料至搅拌系统,搅拌粉尘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项目施工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注浆站水泥筒仓及搅拌设施废气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泥浆废水经泥浆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合理处置。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区和注浆站四周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不得进行噪声量大的施工活动,注浆站优先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避免高噪音机械设备同时作业,加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夜间运输。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关限值要求。
4.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泥浆、钻井岩屑和沉淀池沉渣固化无害化处理后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合理处置;布袋除尘器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表层土壤应集中合理收集和存放,施工结束后,应按《土地复垦条例》要求进行复垦。凡受到施工车辆、机械破坏的地方应及时修整、恢复原貌。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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