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3季度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2026-09-29 15:17作者:sjj001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咨询时间

主要事项

办理结果

9.10


姜兵先生反映9月10日其家中老人陪同孩子前往翰林书店(地址:濉溪县合欢路和玉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花费279元购买西游记及朝花夕拾两本书,其得知金额后,认为价格较高,与商家协商被告知仅可更换不可退款,对此不认可,现要求部门帮助协调尽快退款,望核实处理。

 

 2026年9月14日9时35分,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称已与学校老师沟通,不需要协调处理。

 

9.7

韩雨晴女士反映9月7日18:50前往濉溪县第一中学东侧数码快照打印证件照,打印完成后被告知需支付10元,反映人不认可,表示商家未提前告知价格且店内未明码标价,认为不合理,现要求部门核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店铺了解情况,经核查,被投诉人已明码标价且标价均为正常市场价格,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未明码标价问题,已劝说被投诉人提升服务质量。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9月18日8:30、9月22日16:57、9月24号10:30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未接通。针对投诉人所诉情况,被投诉人表示不认可,明确拒绝我局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8.23

明码标价把子肉8元/份,点了一份把子肉盖浇饭,饭后支付8元后告知15元,8元价格商家公示所来,图中大标卤煮肉饭,下面既是把子肉8元,未公示米饭中配菜、土豆丝、豆干所需7元,个人认为商家有欺诈嫌疑,既然选择明码标价为何不能进行清楚醒目标识?整改内容:张贴醒目标识,更换价格公示牌,避免诱导更多消费者。

 

 经执法人员到位于濉溪县虎山路菜市街的濉溪县仲艳餐饮店核实情况,店内操作台上竖有立式菜牌展示卡,标有“把子肉 8元/份”,墙上的价目表已修改,明确标明各类卤煮的价格而不是卤煮盖饭的价格,商家表示愿意就之前价目表表述有误退还餐费给投诉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在店内检查情况,投诉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赔偿,对执法人员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7.16


李子龙先生反映7月16日11:00左右在濉溪县虎山路郑顺利麻辣烫店铺就餐,商家称重菜品后告知另加单品菜品价格为80元,认为商家未明确告知菜品如何进行称重,且不予重新称重,反映人表示店铺菜品未明码标价,认为计量存在问题,现要求部门针对店铺未明码标价及计量问题进行核查并向其进行补偿1元,望核实处理。

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商家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均在有效期内。现场的菜品已明码标价,店内计价秤已由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商家同意补偿投诉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