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6〕44号关于《安徽铂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铂晟环保设备与智能装备制造及3万套汽车零配件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6-09-30 13:40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安徽铂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铂晟环保设备与智能装备制造及3万套汽车零配件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铂晟环保设备与智能装备制造及3万套汽车零配件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双创大道与濉芜八路东北角,占地面积约24693.12平方米。项目一期拟建设2#厂房,购置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等设备,达到年产300套环保设备及智能装备、500套电气自动化智能化控制系统的生产能力;二期拟建设1#厂房,购置熔铝炉、保温炉、压铸机等设备,达到年产3万套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及办公楼等。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110万元。项目代码:2604-340621-04-01-35450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一百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中环徽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间接循环冷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切割、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喷漆晾干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

熔化废气、天然气燃烧(配备低氮燃烧工艺)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限值要求;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压铸废气、脱模废气、打磨废气经压铸机自带的静电除油设备处理后,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干式过滤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厂房和设备的密封(密闭)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用于生产;废焊渣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水性漆桶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废水性漆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铝灰(除尘灰)、废铝渣、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脱模剂、喷淋塔更换废水、油烟净化废油、废滤芯、含油金属屑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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