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共同生活的姑姑算不算家庭成员?
【案例】闫某的爷爷去世得早,闫某的父亲一直在外地工作,在回家过年的路途中遭遇泥石流不幸去世了,闫某的奶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被打击得精神恍惚,生活无法自理,闫某的妈妈又要工作,又要照顾老人,还要抚养小孩,生活十分艰辛。闫某的姑姑原本在外自己住,看到现在家里这种情况,觉得把自己的房屋出租,搬回来和闫某他们一起居住生活也能有个照应。平日里姑姑喜欢教小朋友弹钢琴,靠着固定的房租和钢琴授课费撑起了家里的半边天。看着姑姑手脚麻利,烧菜做饭,照顾奶奶,辅导功课,也很疼爱自己,闫某决定等自己长大了,一定要好好报答姑姑。
闫某成年并且工作了,也到了待嫁的年龄,可跟男朋友说以后要赡养姑姑,男朋友却不同意,认为姑姑不是家庭成员,闫某没有赡养义务。请问:姑姑在法律上算闫某的家庭成员吗?
【分析】《民法典》第1045条为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条款,这也是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就是因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姻亲就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亲属。姻亲又分为三种: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儿媳等;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小姨子、小叔子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等。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民法典》首次在民事法律条文中提出家庭成员的概念,并罗列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照上述规定,闫某的姑姑属于她的亲属,但不属于近亲属,不
属于近亲属自然也不属于闫某的家庭成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