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至遂平高速公路淮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10-19 15:25作者:gtj001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征预告〔2026〕2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双堆集镇沈湖村、张圩村、双堆村、施刘村、吴井村、李圩村、魏圩村、三和村、高家村、张集村集体所有土地93.5539公顷(1403.3085亩)。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双堆集镇沈湖村李圩庄、前杨庄、中杨庄、后杨庄、杨圩庄,张圩村张圩中西组,双堆村李店、双东、双西、赵东、赵西,施刘村李土楼,吴井村大王庄、康庄、马庄、孟庄、庙后、庙前、洼王、王元、吴大庄、吴井、小王庄、张庄、周小庄,李圩村朱孟组,魏圩村大魏、圩北、圩西、魏大、小魏组,三和村陈圩、大吴、小于、张圩东、张圩西,高家村高东、高西、西小苗、小杨组,张集村小张王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宿迁至遂平高速公路淮北段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93.5539公顷(1403.3085亩),其中:农用地86.2141公顷(1293.2115亩),含耕地79.4094公顷(1191.1410亩),建设用地7.3345公顷(110.0175亩),未利用地0.0053公顷(0.0795亩),永久基本农田36.6566公顷(549.8490亩),被征收土地分地块面积详见下表。

地块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

1


高家村高东组

2.5385

2.5385

2.3367

0.4241

 

 

2

高家村高西组

1.9268

1.9088

1.8068

0.2927

0.0180

 

3

高家村西小苗组

2.0831

2.0036

1.8830

0.0449

0.0795

 

4

高家村小杨组

3.2658

3.2658

3.0320

1.5313

 

 

5

李圩村朱孟组

1.2048

1.1045

1.0890

0.1255

0.1003

 

6

三和村陈圩组

3.0629

3.0629

2.8829

0.2501

 

 

7

三和村大吴组

1.5038

1.5038

1.3741

0.3132

 

 

8

三和村小于组

2.1282

2.1282

1.9218

0.6141

 

 

9

三和村张圩东组

3.0531

2.2004

1.8543

1.2189

0.8527

 

10

三和村张圩西组

4.5880

4.5735

4.2933

3.9045

0.0145

 

11

沈湖村后杨庄组

2.9660

2.7416

2.6121

2.2433

0.2244

 

12

沈湖村李圩庄组

2.1314

2.0236

1.9622

1.9622

0.1078

 

13

沈湖村前杨庄组

4.3114

3.3227

3.0079

2.9980

0.9887

 

14

沈湖村杨圩庄组

4.6022

4.3545

4.2040

3.4458

0.2477

 

15

沈湖村中杨庄组

2.5147

2.5147

2.3409

2.3404

 

 

16

双

堆

集

镇

施刘村李土楼组

0.0097

0.0097

0.0058

 

 

 

17

双堆村李店组

1.7541

1.7541

1.4207

 

 

 

18

双堆村双东组

0.6780

0.6780

0.6227

0.1411

 

 

19

双堆村双西组

0.7714

0.7714

0.6257

 

 

 

20

双堆村赵东组

0.4669

0.4669

0.3523

 

 

 

21

双堆村赵西组

0.5518

0.5518

0.5319

0.0254

 

 

22

魏圩村大魏组

1.8402

1.8402

1.7200

0.2225

 

 

23

魏圩村圩北组

15.5713

15.5713

14.6124

7.8239

 

 

24

魏圩村圩西组

0.6309

0.3266

0.2511

0.0033

0.3043

 

25

魏圩村魏大组

2.6632

2.6113

2.4912

0.2683

0.0466

0.0053

26

魏圩村小魏组

2.9271

2.1747

1.4552

0.1688

0.7524

 

27

吴井村大王庄组

1.3299

1.3096

1.2626

0.1292

0.0203

 

28

吴井村康庄组

1.4544

0.4026

0.3042

0.0384

1.0518

 

29

吴井村马庄组

3.1585

3.1445

2.8987

0.3918

0.0140

 

30

吴井村孟庄组

0.3230

0.3230

0.2795

0.0952

 

 

31

吴井村庙后组

0.3361

0.3361

0.3253

0.0543

 

 

32

吴井村庙前组

2.2131

2.2131

2.0150

0.6426

 

 

33

吴井村洼王组

0.0390

0.0390

0.0331

0.0231

 

 

34

吴井村王元组

3.4440

2.5480

2.4304

0.9386

0.8960

 

35

吴井村吴大庄组

3.2903

3.2903

3.1623

0.3009

 

 

36

吴井村吴井组

0.9603

0.9603

0.9270

0.1216

 

 

37

吴井村小王庄组

0.7023

0.7023

0.5613

 

 

 

38

吴井村张庄组

1.9837

0.9090

0.8704

0.3409

1.0747

 

39

吴井村周小庄组

0.7543

0.2135

0.1308

0.0030

0.5408

 

40

张集村小张王组

3.3131

3.3131

3.0296

2.8953

 

 

41

张圩村张圩中西组

0.5066

0.5066

0.4892

0.3194

 

 

合计

93.5539

86.2141

79.4094

36.6566

7.3345

0.0053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淮北长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双堆集镇评估价为52322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6〕85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淮政〔2024〕37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一种。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收人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号)的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双堆集镇沈湖村、张圩村、双堆村、施刘村、吴井村、李圩村、魏圩村、三和村、高家村、张集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双堆集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x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双堆集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濉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于2026年11月1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