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63号
关于《安徽纳通丰达韩村港务有限公司淮北港浍河港区韩村综合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06 16:46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纳通丰达韩村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纳通丰达韩村港务有限公司淮北港浍河港区韩村综合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纳通丰达韩村港务有限公司淮北港浍河港区韩村综合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境内、浍河右岸,总投资27971万元,拟建设 4个1000吨级的通用泊位及配套的仓储,设计年吞吐量为 340万吨,主要货种为矿建材料、煤炭及其制品、钢材以及一般件杂货等。后方陆域包括散货仓库、件杂货堆场、生活及生产辅助设施等。码头使用岸线 294m,占地 139.2 亩。项目代码:2205-340621-04-01-360704。

二、该工程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工程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设临时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委托地方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枯水期内完成,并在施工水域设置防污帘,以减小沉桩、抛石等施工对水体水质的影响;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环节;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经船舶自备的油水分离器隔油处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施工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

运营期港区初期雨水、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等,不外排;陆域职工生活污水和收集的船舶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等,不外排;船舶油污水由陆域船舶油污水收集罐收集后,定期外运至地方海事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2.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扬尘防治措施降低扬尘排放;要求进入本港的船舶和汽车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汽车禁止进入作业区,减少废气污染物的排放。

运营期码头设置移动式雾炮机,皮带机设置密闭输送廊道,固定吊抓斗为封闭式并配置抑尘料斗,卸车在卸料场地的密闭设施内进行,卸料点采用两侧固定、车辆进出侧安装卷帘门进行封闭;码头散货仓库密闭,配备固定式喷枪洒水抑尘系统,定时喷雾洒水抑尘,喷水抑尘后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定期清扫撒落在码头和道路面的粉尘,以免在大风作用下二次扬尘;配备洒水车,对道路面、码头面进行洒水抑尘,尽量减少搬运过程中扬起的粉尘量;要求进入港区的船舶和汽车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汽车禁止进入作业区;对装卸机械、到港船舶和运输机动车进行定期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转工况,可减少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若因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3日内报请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并向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或单位发布公告;施工须选用低噪设备,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建设单位应在各场界设置高围挡,同时车辆出入现场时须执行低速、禁鸣等措施用以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运营期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临内河航道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相应标准,其他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相应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弃土、废弃的碎砖石、砼及残渣等应就地处置作为填充地基用,如有余量应按渣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对于可回收的建筑废料应予以回收处理,不能利用的要及时清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堆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以及含油抹布等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施工设备及施工车辆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机油,按危险废物管理规范收集和暂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和手套以及沉淀池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和隔油沉淀池浮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5.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施工期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进场道路两侧、场区四周应加强绿化种植防护林带和绿化带。严禁施工人员捕杀水生动物,以及破坏植被和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合理安排施工期,减少工程施工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工程完工后尽快做好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运营期严格控制港区污水和过往船舶污水的排放,禁止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禁止船舶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排入河道;减少人为活动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破坏地表土层的区域要及时种树种草,减少地面裸露现象,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

6.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工程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工程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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