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65号
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一煤矿低浓瓦斯发电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20 17:12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一煤矿低浓瓦斯发电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一煤矿低浓瓦斯发电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袁店一井现有瓦斯电站内,一期预留位置安装2台500GF1-3RW低浓瓦斯发电机组、5台700GFZ-PWZ-TEM2低浓瓦斯发电机组、3台CHG620V12集装箱式低浓瓦斯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瓦斯输送管道。目前除了2台500GF1-3RW低浓瓦斯发电机组及一台700GFZ-PWZ-TEM2低浓瓦斯发电机组未建设,其他部分建设完成,未进行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03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6.5%。项目代码:2018-340621-44-03-027598。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项目不新增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不新增;模块脱水产生的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瓦斯燃烧废气通过每台机组自带9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表3中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用基础减震,进出风管道安装消音器;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废滤芯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清理外售物资公司;粉尘及煤灰收集后袁一煤矿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防冻液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棉纱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