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77号
关于《安徽米硕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张饰面板和10万套木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30 16:01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米硕家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米硕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张饰面板和10万套木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米硕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张饰面板和10万套木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濉芜六路7号占地面积27亩(约17381平方),其中生产车间7812平方米,研发办公楼1244平方米。购置热压机、四边锯、电子锯、精密锯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道路、绿化、配电、给排水等公用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20万张饰面板和10万套木门家具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42.5万,占总投资的1.782%。项目代码:2207-340621-04-01-699384。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巴河,最终汇入王引河。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裁门板、裁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抽风气管直接连接加工设备或集气罩(加装软帘)进行收集,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集中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胶合废气及封边废气集中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醛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专用排烟通道引至构筑物屋顶排放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装饰纸边角料、废锯末及边角料、废铝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废油性漆漆桶、废水性漆漆桶、油性漆漆渣、水性漆漆渣、废胶水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点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要求,危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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