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80号关于《濉溪县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尾矿资源化处理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11-01 17:47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尾矿资源化处理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尾矿资源化处理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韦波村西侧,总占地面积为60亩,其中厂房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办公区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其它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为300平方米;建设环保地砖生产线6条,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绿化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50万平方米环保地砖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35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00万,占总投资的2.86%。项目代码:2206-340621-04-01-352842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车辆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回用于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破碎、筛分粉尘要求每条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分别设置下垂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旋风除尘”处理,后汇总至各车间设置的1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搅拌粉尘要求每条生产线搅拌工序分别设置下垂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汇总至每个车间分别设置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车间分别设置的115m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厂区运输扬尘要求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加盖篷布,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厂区内控制车辆时速,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平台进行清洗;原料及成品堆场粉尘要求采取围挡、洒水、出入车辆清洗、堆场密闭措施;

水泥筒仓粉尘要求水泥筒仓顶部配备仓顶袋式除尘器。生产车间密闭、采用封闭式运输带。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0.46/)。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消声、合理布局及距离衰减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洗车平台沉淀池底泥、除尘器收尘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外售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机油机油桶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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