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83号
关于《安徽弘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t/a生物基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12-20 14:53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弘亦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弘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t/a生物基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弘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t/a生物基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刘桥镇黄庄工业园,项目总占地面积64745.53㎡,总建筑面积59265.8㎡。项目购置针刺生产线对植物纤维原丝进行纺织成型,购置预氧炉、连续碳化炉、连续石墨化炉等设备对植物纤维毡进行预氧化-碳化-石墨化一体化生产,对剩余边角料进行回收利用制成生物基隔热保温固化毡。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000吨生物基隔热保温毡、200吨生物基隔热保温固化毡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环保投资为718万,占总投资4.79%。项目代码:2206-340621-04-01-648095。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管网接通前,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由专业公司清掏,不外排。污水管网接通后,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刘桥污水处理厂。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针刺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

预氧炉烟气经“碱喷淋+水喷淋+电捕焦”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碳化石墨化炉烟气经“冷凝+焚烧+碱喷淋+水喷淋+电捕焦”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

烘干固化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

固化毡石墨化炉烟气经“冷凝+焚烧+碱喷淋+水喷淋+电捕焦”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中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8.071t/a,二氧化硫:0.404t/a,氮氧化物:7.920t/a,挥发性有机物:0.820t/a);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防治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加强绿化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碳毡、废原丝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线,除尘器收集的棉尘和炭黑尘外售物资部门;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焦油,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废暂存场所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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