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84号
关于《安徽海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濉芜聚酰亚胺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12-22 17:2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海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海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濉芜聚酰亚胺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海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濉芜聚酰亚胺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濉芜产业园内,总建筑面积354330.24m2。建设8栋4层生产厂房、2栋4层仓库以及1栋食堂、1栋宿舍及动力站等,建成后可年产2万吨聚酰亚胺纤维(PI)产品。项目总投资为550000万元,环保投资为550万,占总投资的0.1%。项目代码:2209-340621-04-01-131700。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入王引河。废水排放执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高温牵伸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加软帘收集,经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表9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892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包装袋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纤维丝集中收集由单位自身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活性炭、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由企业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分类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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