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文旅体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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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86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按规定禁止播放教育教学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技术参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的;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播放的商业广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故障排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违反《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条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播出禁止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的、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167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委印单位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公共体育设施不依法开放或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不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不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 |
行政处罚 |
218 |
对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