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季度行政处罚结果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濉市监稽罚字〔2021〕482号 |
濉溪县城南刘修平日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案 |
濉溪县城南刘修平日用品批发部 |
92340621MA2PTD3M6W |
刘修平 |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货值金额400元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000元整。合并执行罚没款总计1080元整。 |
主动履行,完全执行。2022年1月5日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2 |
濉市监稽罚字〔2021〕483号 |
濉溪县城南张恒包装袋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案 |
濉溪县城南张恒包装袋批发部 |
92340621MA2RKB9U7Q |
张恒 |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元;处以货值金额22元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3元整。合并执行罚没款总计 60元整。 |
主动履行,完全执行。2022年1月5日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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