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百善谢燕特卖场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7-11 15:5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市监百罚〔2022〕418号

案件名称:濉溪县百善谢燕特卖场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文 书 号:濉市监百罚〔2022〕41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濉溪县百善谢燕特卖场二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在店内饮料区发现了正在对外销售的标称“河南皇贵食品有限公司”运营的“JHYBull”奖红一牛维生素能量饮料639罐,250毫升/罐,24罐/箱,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经执法人员初步甄别,该产品罐体上对顶红牛图案和红牛字样等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第24144331号注册商标“红牛”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涉嫌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后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销售的奖红一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外包装上的对顶红牛图案和红牛字样等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红牛”注册商标近似,该商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三).2.(1).①“《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销售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形以外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JHYBull”奖红一牛维生素能量饮料639罐;

二、没收违法所得243元;

三、罚款2757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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