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城市管理局(濉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

来源:濉溪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21-05-27 17:1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濉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起草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县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城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清理、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县城区内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组织工作、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区内临时占道经营、占道宣传的审批、管理;负责县城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城区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4.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5.履行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六)指导镇(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查处跨区有关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及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八)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业务考核和评比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负责县城区城市管理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事务的组织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察、任免、调配等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各类考核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员工资调整工作;负责编制制定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维护经费和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安排计划;负责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指导、检查、审计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二) 综合业务股。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参与对城市新建、改建项目中环卫设施规划布点等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户外广告、报刊书亭、电子屏幕、灯箱等规格、内容、式样、位置设置及各种宣传标语的悬挂、张贴进行管理;负责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

(三)宣传教育股。负责全局党建、群团、退休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双拥、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工作;

负责与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承担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

(四) 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股)。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等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本部门驻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窗口的日常工作;

(五)督查室。负责全局工作的督察、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管、考核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制定督察工作方案;负责行风的督察、考评和效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大气(水)污染防治、扶贫、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督查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及执法装备使用情况、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负责人:孙孔明

地址:濉溪县合欢家园小区28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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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61-6075973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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