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中心领导成员、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建设和发展政策等;
(五)全县民政事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城乡低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民间组织管理、慈善捐赠等;
(六)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由本中心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九)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一)重要会议主要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应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