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3-09 09:49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科室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过程中需要公开的情形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中心各科室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科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中心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各科室应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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