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时间:2017-02-23 08:12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残疾人事业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务公开办工作要求,结合县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是指县残联在管理和提供为残疾人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县残联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公开各类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股室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要加大财务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招标采购等目录信息的公开力度。具体工作人员编制公开信息要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经各股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发布。重要信息须经理事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县残联政务信息凡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二)残疾人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残疾人事业统计信息;

(四)事关残疾人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

(五)县残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六)主要服务项目的参与条件,程序等;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情况;

(八)向社会承诺办理的民生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县残联机关职能,机构,领导履历,工作分工;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残联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同时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县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网等相关网站;

(二)县残联门户网站;

(三)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制作或者获取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布。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县残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但暂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县残联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县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实施:(一) 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公文办理规定审核信息是否适合主动公开,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应主动公开的范围。对属于秘密的政务信息遵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批准。业务分管领导在审签信息的同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最终决定。有关人事、预决算、统计数据及其他重要的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残联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外,县残联应当依据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限定在依申请公开目录内,由县残联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具体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完毕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目录如下:

(一)、全县各类残疾人总数,各类等级、各类残疾类别信息,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中残联文件、皖残联文件,皖残联办文件等。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使用的具体情况。

(四)、县残联承担并实施的各类公益项目、康复项目、民生工程等信息。

(五)、残疾人目前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对县残联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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