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县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重大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旧城改造方案;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四)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五)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重大事项量化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县政府有关单位拟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制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制定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制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公众参与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广泛、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众参与主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和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听证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公众对决策草案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四)决策制定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七条 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0日前,通过县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告下列事项:
(一)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重大事项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人参加听证会报名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
第八条 与听证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不超过30人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让申请人全部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超过30人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适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代表人数。
决策制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及有关参会人员,宣布听证会内容;
(二)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三)决策制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进行解读;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决策制定单位工作人员答疑;
(六)听证参加人与决策制定单位工作人员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审阅并签字。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及依据、理由;
(三)听证会上各方主要意见、建议及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上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对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对2/3以上听证参加人(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一步论证或暂缓决策。
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人(代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章 座谈会
第十三条 决策制定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在召开座谈会5日前,通过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邀请参会人员,并提供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说明等。
第十四条 座谈会应当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县政府相关单位人员;
(二)与座谈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
(三)熟悉座谈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决策制定单位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工作者;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有关人员;
(六)决策制定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座谈会应当明确记录人员,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
(二)决策制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进行解读;
(三)参会人员座谈、讨论;
(四)主持人进行座谈小结。
第十六条 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将座谈会上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研究,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座谈会意见采纳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公布。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七条 决策制定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者独立调查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决策制定单位委托统计部门或者独立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内容;
(二)项目概况;
(三)双方权利义务等。
调查对象不得少于100人。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制定单位应将民意调查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研究,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五章 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决策制定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布以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合理意见、建议应予采纳。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濉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