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3-17 09:24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濉溪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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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两强一增行动计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79号)和《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濉溪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项目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两强一增行动计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加快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治理,进一步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采取以市场主体投入为主、政府奖补、先建后补方式,2022年,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面积3500亩,通过开展试点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实现改造后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高,养殖尾水处理稳定解决,管护水平明显提升,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辐射带动试点区域水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对象)为濉溪县内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已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且应符合以下条件:拟改造池塘在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濉溪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财务管理规范。实施主体原则上坐落在千亩连片养殖区内,单一主体规模要求连片池塘100亩以上。

(二)实施内容。试点以结果为导向,参照《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皖农渔函〔202265号),根据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实施内容,确保改造的池塘达到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尾水达标治理等试点目标要求。

1.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整形清淤以及护坡、生产道路、沟渠管道、管理用房、渔业机械等设施设备的养殖池塘改造相关项目。

2.尾水达标治理。重点开展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鱼菜共生等养殖尾水治理等相关项目。

3.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

4.建立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管护。达到功能优化环境优美的治理效果。

奖补标准。补助补贴金额及标准执行总额控制原则,项目实施主体自愿按照池塘改造建设标准改造,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并根据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每亩养殖池塘改造或尾水处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给予奖补,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工作流程

(一)主体申报: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含设计方案);

2.申报主体机构(身份)证明文件,以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的,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使用权人作为申报主体的水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个体工商户等,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彩照(4张以上)

5.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平面布局图

6.项目建设地改造设计平面布局图

经所在行政村同意,申报主体向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提交申报材料。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汇总上报农业农村局。

(二)审批立项。县农业农村局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异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三)设计论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渔业、财务、工程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结论。实施主体依据结论进行改进完善,并形成最终设计方案

(四)过程监管。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建设方案自行组织施工,对建设质量及安全生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程进度及重要节点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际建设中,由于施工条件限制,不能按照施工方案内容建设的,变更的建设内容要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过程要保存好施工合同、财务票证、施工照片等材料。

(五)县级初验。实施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后,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施工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

3.项目财务资料:包括有关项目建设支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不限于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合同协议、人工费用支出凭证等)、财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

4.水质检测报告:需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净化后水体4项指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等4项指标)的水质检测报告;

5.其他佐证材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照片及说明等;

以上验收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验收资料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初审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开展初验,并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初验工作,出具初验报告。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对初验合格的试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形成初验报告和绩效自评,申请市级验收。初验结果报告是对实施主体项目竣工审计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市级复验。县级初验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验,并取得市级复验报告。复验结果是向实施主体兑现补助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验后审计。县级初验合格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投资强度等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审计报告是向实施主体兑现补助资金必备条件之一。

(八)验后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把补助资金发放到项目实施主体。

申请补助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实施主体申请报告、县级初验报告、市级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濉溪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试点工程所在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制定项目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施工过程监管,并做好与上级协调对接及信息上传下达,组织项目初验、竣工审计、申请市级复验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及时向实施主体兑现补助资金等;试点工程所在镇政府负责本镇池塘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全面工作。

(二)把握时间节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试点工作2022731日前必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握时间节点,加快推进。项目主体必须倒排工期,331日前完成全部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并开工建设,430前完成池塘清淤护坡、进排水、尾水工程等池塘改造工作,确保不影响今年养殖生产,630日前完成剩余施工任务,为如期完成试点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三)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直达机制各项规定,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并在直达资金系统中准确填报反映,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精准高效拨付到受益对象和项目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环节和流程,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指导监督责任,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举措。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坚决查处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对发生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核减或取消项目资金。

(五)加强宣传总结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要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系统总结试点的模式和成效,总结成熟、有效的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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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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