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07 11: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7日

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优化特困供养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能效保障,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民办发〔2020〕1号)等要求,决定将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镇(园区)。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将特困供养县级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镇(园区),由各镇(园区)负责开展特困供养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让特困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特困供养审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有序,下放权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县民政局特困供养的审批权下放到各镇(园区)。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明确县民政局、各镇(园区)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各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认定精准度。

村(居)两委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园区)做好特困供养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园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等工作。

各镇(园区)职责:各镇(园区)是履行特困人员供养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审核和审批,以及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按月将享受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发放金额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是全县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特困供养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镇(园区)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镇(园区)每月提交的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和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三)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县民政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等精神,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和保障水平。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特困供养网上无纸化审批工作业务培训,指导镇(园区)统一使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受理和审核审批,并结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供养家庭核查和失能、半失能认定工作,全面提高特困供养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镇(园区),是针对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此项改革将有效解决县镇两级特困供养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全面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镇(园区)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配足配强民政工作人员,确保工作实施顺利。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镇(园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落实权限下放,根据推进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发放、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知晓申报流程等。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镇(园区)要将特困供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本单位特困供养工作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信息数据顺畅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五)严格纪律监督。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防止“漏保”和“死亡后继续享受待遇”,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园区)后,由各镇(园区)受理特困供养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特困供养申请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相关材料。镇(园区)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镇(园区)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二、特困供养审核

(一)信息核对。镇(园区)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镇(园区)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人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作为特困供养申请的前置条件,镇(园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四)公开公示。镇(园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园区)进行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园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特困供养审批

镇(园区)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召集,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审核审批表》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结合淮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镇(园区)报送的审批结果进行审查。对镇(园区)审批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特困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健全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健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特困供养对象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低保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日常管理

特困对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手续。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系统操作

(一)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按照“当月审批,下月享受”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各镇(园区)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审批(低保变更为特困的可当月审批当月享受);

(三)每月5日前,各镇(园区)完成动态调整,并同步完成系统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资金发放花名册保持一致,当月名单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特困资金。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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