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2-26 11:09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政办秘〔2021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6日       

  

濉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04号),参照《濉溪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濉组字〔2009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自愿选择、费用分担、离职自理原则,参照村干部养老政策执行。

第三条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执业护士等法定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合格的,在岗在职在册的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

第四条  村医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基金和业务经办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业务由县卫健委和县人社局办理。

第二章   参保资格确认和登记

第五条  参保资格确认。在职在岗在册村医参保资格由村委会和村卫生室进行初审并在村级公示7天。初审后上报镇卫生院,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在镇级公示7天。复审后由各卫生院将名单报县卫健委核准审批,审批后的名单要在县级再次公示7天。由县卫健委审批核准后的名单提供给县农保中心,由县农保中心对名单进行参保资格比对。

第六条  人员登记。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批后的村医名单,由卫生院(分院)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凡参保者必须本人填写《村医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3张。

(二)村卫生室根据《村医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报表》填制《村医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连同村医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并报送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汇总后统一报送到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对养老保险金及缴费明细表核对后将缴费明细表三、四联(第二联留存)交给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根据缴费明细表编制缴费汇总表(一式三联),并将缴费明细表第三联、缴费汇总表第二联及电子文档上报县卫健委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由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根据上报材料及县财政专户资金到帐情况,及时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三)登记的主要材料包括:

1.《村医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报表》;

2.《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3.《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

4.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参保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6. 近期一寸照片3;

7. 参保人员公示情况说明书;

(四)参保档案包括:

1.《村医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报表》;

2.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参保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4. 参保人员公示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村医变动时,卫生院(分院)须于每年6月底前向镇政府、县卫健委、县人社局报送村医人员变更情况,县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变更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增减手续。

第八条  由县卫健委向县农保中心提供登记后的参保人员名单,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已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的村医不在参保范围内。新聘村医,从聘任(以文件、合同为准)次年开始缴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和村医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在职在岗在册未参加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医,到规定年龄退休,按照《濉溪县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出或离职的村医,不再为其办理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费用筹集

第十条  村医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参照村干部执行,村卫生室室长参照村级副职、其他村医参照村委会成员执行。按照《关于调整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濉组字〔20203号)精神,村干部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为:村正职干部4603.6元,副职干部为4403.6元,其他村两委人员为4203.6元。村医具体缴费标准为:村卫生室室长4403.6/年,其他村医为4203.6/年。资金由县财政补贴40%,镇财政补贴30%,个人缴纳30%,县镇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村医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以卫生院(分院)为单位缴纳,卫生院(分院)应于当年71-831日按时足额将个人缴纳的部分统一上缴至县卫健委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由县卫健委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将全县村医个人缴纳部分缴入濉溪县村医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待个人部分足额缴纳后,镇级财政补贴部分每年由县财政在当年71-831日统一划拨,连同县级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金缴入濉溪县村医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年终由县财政与各镇财政办理结算。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现行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濉溪县农保中心负责为村医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村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前支取。如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本金及利息)可依法继承,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退给本人。

第十四条  存入财政专户的村医养老保险金,活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村医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村医最低缴纳年限为6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连续在岗10年以上的村医离岗时,如缴费不满6年,可按照离岗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个人部分满6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将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满6年(含县乡财政补贴部分)。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村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后可以办理村医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第十七条  村医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村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年满60周岁,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其所在卫生院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由县卫健委核准后,统一向县农保中心申办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手续。

第十八条  村医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基本计算方式:月领取标准=(个人缴纳部分+县财政和乡镇补贴部分+利息)÷规定系数。

第十九条  村医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携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卫生院核实、县卫健委核准后向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村医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医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设立濉溪县村医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农保中心设立村医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医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负责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参保资格认定、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等工作,做好镇级财政补贴的筹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分院)负责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査、登记,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上缴等各项具体工作。镇财政所负责村医镇财政补贴部分的预算制定及划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卫健委负责牵头村医养老保险工作,会同县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村医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并负责对具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县级财政补贴的筹集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村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各镇做好相关经办工作。对因村干部养老金政策调整或者人员增加,超出预算部分由卫健委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章  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村因上报参保人员不准确,漏报瞒报或虛报,造成上访或引发矛盾纠纷的,由所在镇负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没有及时办理上报变更手续,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乡镇负责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医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农保中心和县卫健委共同追缴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村医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随上级有关村级干部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村计生专干参照村级副职标准执行,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渠道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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