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濉溪县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开展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2〕159号),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全面梳理村(社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为民服务事项,编制了濉溪县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明确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运行程序和配套制度制定的指导。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要把推进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规范运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濉溪县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2022年版)》,制定流程图及配套制度。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规定的第一批不应由村(社区)出具的36项和省民政厅等7家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批不应由村(社区)出具的15项内容出具证明,杜绝“社区万能章”现象。
二、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各镇、开发区要把《濉溪县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2022年版)》作为学习内容,教育引导村(社区)干部规范行使权力;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公开栏等媒体,广泛宣传服务清单内容。要突出宣传实效,通过微信宣传、宣传横幅等形式,让“照单办事、依单行权”的意识入耳、入脑、入心。
三、规范运行、务求实效
各镇、开发区要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时解决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有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防止照搬照套和简单“一刀切”,切实提高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规范运行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附件:1.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公共服务类)
2.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2022年版(代办政
务服务类)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
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公共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办理依据 |
备注 |
1 |
人居生活 环境治理 |
村:秸秆禁烧、垃圾清理、畜禽圈养、沟塘清理、绿化美化、雨污分流。 社区:楼道卫生、文明养犬、小广告清理、社区大环境清理、小区秩序维护、雨污分流。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安徽省“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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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1.指导流转程序 2.规范流转合同 3.维护农用地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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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保健 服务 |
1.健康宣传品、叶酸及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等免费发放 2.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3.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4.孕产妇随访 5.新生儿访视 6.督促孕前和孕期检查 |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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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役军人 服务 |
1.走访慰问 2.信息采集 3.悬挂光荣牌 4.发放优待证 5.办理优抚政策享受 6.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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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1.走访排查 2.政策帮扶 3.重点节日慰问 4.心理疏导关怀 5.防溺水、交通、防火防电等安全教育 6.提供留守儿童活动场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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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矛盾纠纷 调解 |
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 2.土地纠纷 3.劳动人事、治安保卫事件纠纷 4.生产经营、债务、赔偿和其他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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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接待上访 群众 |
1.办理上访登记 2.接待上访人员 3.进行信息上报和回访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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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
1.理论宣读 2.通过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学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活动进行市民教育 3.文化、健身、科普等活动 4.提供便民设施 |
《关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
以志愿服务为主 |
9 |
证明出具 |
1.政审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
1.《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 2.《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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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疫情防控 |
1.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 2.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管理 3.公共场所疫情防控 4.风险人群流调 5.生产、生活环境消杀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十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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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暖民心行动 |
1.就业促进 2.“新徽菜 名徽厨” 3.老年助餐 4.健康口腔 5.安心托幼 6.快乐健身 7.便民停车 8.放心家政 9.文明菜市 10.老有所学 |
《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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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格认证 |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 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 3.《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2022年版))》(皖社险〔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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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协助服务 |
1.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人群权益保障 2.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上报 3.应急救援 4.食品安全 5.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6.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7.区域内人口、农业普查 8.社区矫正 |
1.《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5.《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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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2022年版(代办政务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依据 |
1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淮北市为721元)。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无机动车辆、大额存款等)。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
1.申请书 2.财产申报 3.本人及家庭成员、法定赡(抚)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1份 4.相关证明材料(病历、残疾证、与贫困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 |
2 |
临时救助 |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1.申请书 2.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原始发票以及医保结算单,入院或出院记录 4.相关证明材料(病历、残疾、灾害、事故等证明材料)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
3 |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初审转报 |
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
4 |
特困供养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申请书 2.财产申报 3.本人及家庭成员、法定赡(抚)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1份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相关证明材料(病历、残疾、灾害、事故等证明材料)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5 |
救灾资金发放评议转报 |
遭遇自然灾害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本复印件1份 4.银行卡 |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6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的老年人。 |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两寸照片2张 4.银行卡(如本人无银行卡需提供子女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
7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享受低保和分散特困的老年人。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1份 3.银行卡(如本人无银行卡需提供子女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 |
8 |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2.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正在服义务兵役部队的证明原件)。 |
1.申请书 2.两寸照片3张 3.身份证原件 4.户口簿原件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或重病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医院诊断) 6.生父母证明材料 7.监护人(抚养人)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监护协议书、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的“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社保卡或银行卡) 8.《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9 |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转报 |
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
1.申请表 2.两寸彩照3张(近期免冠白底)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4.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转报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本地户籍,持有残疾证,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本地户籍,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伤残抚恤补贴或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申请书 2.两寸照片2张 3.审批表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户口簿复印件1份 6.残疾证复印件1份 7.银行卡 8.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明、脱贫户需提供帮扶手册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11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初审转报 |
具有本地户籍和辅具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
1.申请审批表 2.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4.残疾证复印件1份 |
1.《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皖政〔2022〕4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7号) |
12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转报 |
家庭困难长期服药持证的精神残疾人。 |
1.申请审批表 2.残疾证复印件1份 3.家庭困难评议材料 4.发票、门诊病历和医保结算单 5.入院或出院记录 |
《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皖残联〔2022〕10号)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相山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待遇领取人员变更账号、注销需要提供银行卡复印件1份 4.相关表格(参保登记表、注销表等)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初审转报 |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并且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有三种情况:一是距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二是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三是已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办理参保手续时个人不用缴费。 |
1.待遇领取通知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5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且达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 2.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银行卡复印件1份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4号) |
16 |
社会保障卡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1. 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2.社保卡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7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发放的申请条件: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2.补发的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
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1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8.其他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
1.就业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就业创业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19 |
乡村公益性岗位初审转报 |
16周岁至75周岁的建档立卡的脱贫户、监测户(脱贫不享受政策和监测户不享受政策的不符合条件)。 |
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
《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87号) |
20 |
救助服务 |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返贫致贫人口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
1.登记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银行卡复印件1份 4.病人结算单、出院记录原件 5.相关证明原件1份(病历、残疾、灾害、事故等证明材料)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关于印发淮北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2021〕20号) |
21 |
生育登记服务 |
夫妻生育子女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复印件1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2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初审转报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1.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表 2.《审核表》和《评议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户口簿复印件1份 5.享受人一寸照片3张 6.享受人子女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
23 |
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转报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1.计生家庭特别扶助申报表 2.《审核记录表》 3.残疾证复印件1份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请表 6.享受人一寸照片5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4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初审转报 |
1.对只生育1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领取退休证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的私营企业职工(含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或无单位居民。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无单位居民。 |
1.申请表 2.退休单位出具的未享受证明 3.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4.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工资卡号等相关证明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5 |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初审转报 |
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未建造房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承诺书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
26 |
农村危房改造初审转报 |
脱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 |
申请书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 |
27 |
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申报 |
申请人属本行政区域内。 |
申请表 |
《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 |
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濉溪县村(社区)“小微服务”清单的通知.docx